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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廉政建设规定

发布日期:2006-05-15     点击:

厦国会[2003]9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廉政建设,做好各项廉政工作,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对我院的廉政建设规定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管理。

二、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谋取私利,循私舞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科学决策,凡属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独断专行。

四、认真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严格按《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反对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经费开支“一支笔”制度,严禁违反规定乱开支,严禁设置“小金库”和“帐外帐”。

六、遵守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公共财物的购置、登记、使用、管理及报废手续,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七、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基建、装修、设备购置等,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八、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不准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公款高消费。在公务接待中,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九、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得违反有关廉政制度和规定。

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履行业务工作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