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的建设 >> 正文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暂行)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学院党委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在国家会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干部选拔培养、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落实中央、部党组及厦门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的决策决议、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设置。

5.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经济分配政策、大额资金使用、招生计划和录取、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问题。

7.研究审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8.研究审定纪委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9.研究决定学院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决定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审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11.研究决定职工因公出国(境)、干部因私出国(境)、学院组团出国(境)开展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12.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问题和学院各党支部请示党委的有关全局和重大的问题。

13.其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党委会应遵循下列议事程序: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其他党委委员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出席。

2.党委会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行政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下列情况不列入党委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可供选择方案;属于行政部门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的。

3.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每月至少一次。

4.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如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5.党委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视议事需要,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出席,待有关问题讨论完毕应退席。各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且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事先要提出决议草案供讨论。党委会所议事项涉及到出席会议的同志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申请回避。

6.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时,必须经应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对表决中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7.党委会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与会领导审阅,党办/院办汇总整理反馈意见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8.党委会议定事项或其他内容,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外传达或公开发表的,根据公开权限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9.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除特别指定外,由分管党委委员督办落实,并向党委会报告;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办/院办负责传达和督办。

10.党委成员对党委会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执行。如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无法执行,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在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第五条 党委会参会成员及会务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