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在国家会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根据学院需要,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为“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决议、决定、指示及党委会决议、决定。
2.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
3.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4.短期培训、学位教育、行政管理等重要措施和改革方案。
5.研究讨论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等人事管理事项。
6.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7.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8.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和法律纠纷的处置意见。
9.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干部选拔任用的人选酝酿。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
2.大额修缮工程项目。
3.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
4.学院购买服务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1万(含1万)以上的未纳入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遵循下列议事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院长召集和主持,由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2.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和院长磋商后审定。未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审定的临时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
3.党政联席会议遵循一事一议原则,议题由提出人做简要说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4.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每月至少1次。
5.党政联席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6.议题相关的处室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待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应退席。
7.议题涉及参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个人事项时,有关参会成员应予回避。
8.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表决方式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多个表决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9.党政联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参会成员审阅,党办院办汇总整理反馈意见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10.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除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面向各处室公开。
11.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处室负责的,由党办院办主任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成员及会务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本规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