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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财政部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好学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及其委员要充分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重视履行好自身党内职责,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动真碰硬,坚守责任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选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抓手,围绕选人用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问题,监督制约权力运行,领导和支持发现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身作则带好队伍等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抓早抓小,对违纪违法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问题,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用人责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拔任用方式方法,行使好选人用人权,严格按照好干部“五条标准”,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强化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把关作用,充分发挥学院纪委对干部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作用,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六条 纠正责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正风肃纪长效机制。坚决纠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七条 监督责任。学院党委书记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总体监督,重点监督权力运行情况,防止公权私用。党委委员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学院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对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与报告、诫勉谈话和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工作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和纠正。

第八条 支持责任。要全力支持驻部纪检组和机关纪委依纪依法查处案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支持配合做好巡视工作,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彻底整改。

第九条 管理责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制止违纪行为。学院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要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扎好用制度反腐败的笼子。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条 学院党委的责任。

(一)统一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听取党委委员落实主体责任和各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坚持与学院改革发展工作两手抓两促进。

(三)组织学习每年一次的全国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布置学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制定印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的责任。

(一)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切实履行落实、推进、教育、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二)监督党委委员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规定。

(三)负责对涉及处(室)主要负责人问题的诫勉谈话,谈话时纪委书记参加。

(四)日常工作中如发现与落实主体责任有关的问题,学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应约谈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的责任。

(一)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党委负责。

(二)党委委员要靠前指挥,及时了解、掌握分管处(室)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抓好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处(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年至少要2次约谈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督促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四)党委委员在年终述职述廉专题会上,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专门的总结和报告,分管处(室)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问题的,分管院领导要作出说明并自我批评。

(五)负责对涉及分管处(室)副职问题的诫勉谈话,谈话时纪委书记参加。

( 六)对涉及分管处(室)人员的举报,负有核查和配合核查的责任。处(室)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分管院领导要知晓。分管处(室)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或违纪违法案件的,分管院领导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协助落实的责任。

(一)党办院办的责任。负责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学院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落实主体责任、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包括约谈下属干部次数、诫勉谈话次数、督促检查反腐倡廉任务完成情况等。每季度、每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向部机关纪委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季度、年度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学院纪委的责任。学院纪委要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教育引导。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和法纪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院理念,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作用,坚持廉政教育进处(室)、进课堂、进基层。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强化责任担当,既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又严格管理下属,严防发生腐败案件。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断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要根据形势发展和业务情况变化,及时查找廉政风险点,规范流程、明晰责任,把反腐倡廉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资金和干部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离厦书面报告制度。党委书记离厦,要向分管部领导和党组书记书面报告,其他院领导离厦,要向学院党委书记和分管部领导书面报告。处室主要领导离厦,要向党委书记书面报告,其他处级干部因私离厦要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加强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十八条 支持查办案件。对学院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要予以支持配合,对拒不提供资料、阻挠核查、擅自销毁证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机制。研究制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加强对各处(室)反腐倡廉建设督促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强化动态检查。学院纪委书记、各支部纪检委员要经常对学院、处(室)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学院党委、党支部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民主评议的监督作用。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干部的评议。

第二十二条 把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挂钩。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进行廉政审核,实行廉政一票否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对象、追究情形、追究程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第二十四条 严肃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或违纪违法案件的处(室),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该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处领导的责任。对未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处(室)负责人,党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要视情况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