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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约谈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院党委、纪委针对学院各处(室)负责人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一般由党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纪委书记实施。对各处(室)其他负责人的约谈,一般由纪委书记负责。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约谈。

(1)对院党委、学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2)对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不到位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处(室)负责人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4)处(室)负责人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分管范围内教职员工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5)处(室)负责人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专人记录并留存归档。

第六条 对处(室)负责人实施约谈,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应履行审批手续,报党委会同意。在确定约谈事由和对象,履行报批手续后,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人应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进行诫勉提醒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和回避问题。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院党委。院党委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