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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用,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十八届第六次全会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专门机构,承担领导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重要职能。

第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纪委、驻部纪检组、厦门市纪委和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和指示,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2.制订学院纪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专项工作部署,研究基层党组织关于纪检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3.研究讨论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回复。

4.研究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纪律审查情况,提出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执纪、问责等方面的工作。

5.研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严格监督与管理干部的工作意见。

6.监督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7.讨论涉及学院党员干部和职工的信访举报、申诉和建议,决定以纪委名义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的人员对象及主要内容,听取案件调查组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情况汇报,按照职责权限,提出查办意见或作出处分决定。

8.研究讨论学院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纪委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9.其他应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应遵循下列议事程序:

1.纪律检查委员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参加。

2.纪律检查委员会议题可由纪委委员提出,由院纪委的专职纪检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纪委书记审定。对重大问题和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院党委报告,在会议讨论之前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并征求有关委员意见,经纪委书记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会议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通知各委员。未经纪委书记审定的临时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

3.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每月至少一次。

4.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若因故不能出席,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待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退席。若有关议题涉及参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6.对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表决,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须经应出席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方式根据情况分别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对表决中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按照职权范围决定对党员的处分,要审慎研究,逐个讨论表决。

7.纪律检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与会领导审阅,由纪委书记签发,签发后及时送因故缺席的委员阅。

8.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议定事项,经会议决定可传达或发布的,根据公开权限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9.少数委员对某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亦可向上级纪委或院党委反映,但在上级纪委、院党委或院纪委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并以集体决定的意见对外表态,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表示。因情况变化必须改变原决定或决议时,由纪委书记提请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议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10.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除特别指定外,由纪委书记督办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由纪委书记或指定专职纪检人员传达和督办落实。

第六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参会成员及会务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