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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我院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暂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院党委负责学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在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第六条 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处级领导干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如有必要,可召开科级以上会议,由领导干部(含处级)汇报述职述廉工作总结的形式进行,并邀请群众代表参加。

第七条 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上报由本人撰写的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其中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总结上报驻部纪检组、部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各处(室)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总结报送院党委、纪委和党办(院办)。

第八条 院纪委要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处级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院党委意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总结按照有关规定收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