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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廉政档案制度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学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执行一人一档,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四条 廉政档案应客观、公正、如实地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发挥追踪监督作用,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相关依据。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书面述职报告。

2.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书面发言提纲。

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4.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上缴的情况。

5.群众来信来访中对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方面反映的情况及组织调查落实的意见。

6.领导干部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采取个人书面自述与申报为主,组织收集记录为辅的方法。上述内容除第5项由组织收集整理外,其他各项内容一般均由领导干部个人按规定主动提供和自查申报。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和查阅。

1.廉政档案由学院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单列归档。

2.廉政档案一般不向外、向下提供查阅。

3.经学院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