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的建设 >> 正文

中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1-24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支部(总支)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学院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党的问责工作是由院党委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学院发展事业中失职失责党支部(总支)及其党的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党支部(总支)及其支部委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分清责任进行问责。党支部(总支)组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支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支部(总支)及其党的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学院各项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处(室)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支部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制度规定不执行,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职责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职责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传达贯彻上级纪委和上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以及对纪检工作不配合不支持,对本处(室)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支部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情况,向院党委和院纪委事前不请示、事中不报告、事后不反馈,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风险事件应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纪检、巡视等发现的问题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审计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支部(总支)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依规依纪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由院党委作出。其中对党的干部,院纪委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内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支部(总支)或者党的干部及其所在党支部(总支)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党办(院办)通报,党办(院办)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对象个人档案,并报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干部应当向院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通报。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院党委要抓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做好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工作;问责决定作出后,要及时向部党组报告有关问责情况,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要向部党组报告年度问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